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4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40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15日上午11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12,939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55%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9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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