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40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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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40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8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939元,及自民國95年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卡友樂 透貸申請書、小額信用
貸款約定書及連線電腦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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