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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