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李慶義
林榮龍 謝說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8日所為、駁回其對相對人所提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命繳納裁判費之裁定,業於101年7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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