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向仕湖 相對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陳丁章 呂正樂 相對人 黃恒俊
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記載「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變換之」,應更正為「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變換之」,及理由欄內第一項記載「爰聲請准予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變換之」,應更正為「爰聲請准予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變換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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