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780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文誠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鄧鎮祥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諸莉榆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誠、鄧鎮祥、諸莉榆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文誠、鄧鎮祥、諸莉榆等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三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等分別所犯之運輸毒品次數甚多、每次均運輸約重達一公斤左右之甲基安非他命,認其等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及同條項第3款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101年7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三人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6日起,均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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