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553號聲請人 曾怡慧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㈡提出 朱宏洋 為相對人帝璽建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