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陳國龍 相對人 鍾家豪 相對人 鍾家寶 上列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心婷 相對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鍾家豪、鍾家寶於繼承被繼承人 高秀蘭 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於管理被繼承人 鐘中平 、 鐘中達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高秀蘭於民國84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未記載,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高秀蘭向聲請人借款1,320,000元,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案外人高秀蘭已於91年2月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1年6月11日因繼承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鐘家豪 、 鐘家寶 、及案外人鐘中平、鐘中達,詎料案外人鐘中平、鐘中達相繼於民國98年7月27日、100年8月7日死亡,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裁定選任花蓮縣政府為其二人之遺產管理人,本件聲請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灣省花蓮縣土地登記簿、國民住宅貸款契約書、借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裁定(均影本)等為證,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634│建│││498.27│全部│謄本載鐘中平(持三│││││││││││││分之一;遺產管理人│││││││││││││:花蓮縣政府)、鐘│││││││││││││中達(持三分之一;│││││││││││││遺產管理人:花蓮縣│││││││││││││政府)、鐘家豪(持│││││││││││││六分之一)、鐘家寶│││││││││││││(持六分之一)│└──┴────┴────────┴───┴───┴───────────┴─┴──┴──┴────┴─────┴─────────┘┌────────────────────────────────────────────────────────────────────────┐│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號│├──┬────┬─────────┬────┬───────────┬─────┬───┬────────────┬────┬─────────┤│││││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附屬建物││││││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權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範圍│所有權人│││││││(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及用途│││││├──┼────┼─────────┼────┼───────────┼─────┼───┼───┼───┼────┼────┼─────────┤│001│62│花蓮縣○○鄉○○○○○段│鄉村住宅、國民住宅、鋼│一層134.95│134.95│││平方公尺│全部│謄本載鐘中平(持三││││156號│634地號│筋混凝土造、1層│││││││分之一;遺產管理人│││││││││││││:花蓮縣政府)、鐘│││││││││││││中達(持三分之一;│││││││││││││遺產管理人:花蓮縣│││││││││││││政府)、鐘家豪(持│││││││││││││六分之一)、鐘家寶│││││││││││││(持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