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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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王的男人」光碟重製物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雖因罪嫌不足,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扣案光碟一片,係屬違法重製,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九十八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指扣案光碟一片係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且有鑑識報告及所附各項比對及查證資料存卷可參,自堪認定。又該片扣案光碟屬他人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而加以散布之重製物,亦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係在網路上向不詳人士購得等語,及該片扣案光碟至少違法重製之人必知侵害著作財產權而仍加以散布等情可知。揆諸上開規定,縱該片扣案光碟業經被告甲○○向不詳人士購得,而屬被告甲○○所有之物,仍應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