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查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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