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曾玉蘭 法定代理人 張登發 訴訟代理人 李進勇 律師被告 林泓呈 上列被告林泓呈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段奇琬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