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金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10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許金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8月27日判決,於101年9月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紙及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因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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