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853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未對該案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9日│98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47號│偵字第203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9號│99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20日│99年3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71│99年度訴字第20號││││號│││判決│││││├────┼─────────┼────────┤││判決│99年8月12日│99年6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第2239號│字第2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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