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修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志修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訊問後,認其涉犯85年10月23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罪名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經本院傳拘無著,於91年10月31日發布通緝後方於100年12月10日為警查獲逮捕,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1年3月2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未消滅。本院審酌被告涉案程度及全案情節,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