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
7萬7,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2,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玉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