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1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吳岦容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7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7月6日至128年7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8月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88年8月9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利息則自借款日起,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1.86,並於郵政儲金轉存款利率調整時,隨同機動調整,寬限期為自借款日起36個月,在此期間內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自91年9月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04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於當月9日定額攤還本息;⑵800,000元,借款期間自88年8月9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利息則自借款日起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率百分之0.11按月機動計付,並於聲請人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同機動調整,寬限期為自借款日起36個月,在此期間內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自91年9月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04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於當月9日定額攤還本息;上開借款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3年11月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分別積欠本金合計2,686,969元及,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2紙、增補約定書1紙、放款帳卡(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5年12月14日寄存於相對人戶籍地之派出所,並已於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龔柏萃┌─────────────────────────────────────────────────────────────┐│附表:95年度拍字第61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武陵││三四六│建│││一二七五│136/1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共用部││││││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分│││││││││││││││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46│新竹市○○○○段34│鋼筋混凝│5層│││││90.66│陽台、花│9.49│平方公│全部│武││││中街8號5│6地號│土造7層│90.66││││││台││尺││陵段19││││樓││樓房│││││││││││71建號│││││││││││││││││399.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8/1000│││││││││││││││││0;武│││││││││││││││││陵段20│││││││││││││││││02建號│││││││││││││││││面積14│││││││││││││││││4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8/│││││││││││││││││1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