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1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46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7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妨害風化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