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2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7月15日至133年7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⑴93年6月29日⑵93年7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3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6月30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利息則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2.8固定計算,自93年7月起,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30日定期攤還本息。⑵3,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7月20日起至113年7月20日止,利息自93年7月起依年利率百分之2.8按月固定計付,自95年7月起依年利率百分之4.69按月固定計付,自100年7月起按聲請人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3.12機動計付,並隨同機動調整;上開借款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分別自94年7月30日及93年11月2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分別積欠本金合計3,429,005元及,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2紙、放款帳卡2紙(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龔柏萃┌─────────────────────────────────────────────────────────────┐│附表:95年度拍字第62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縣○○○鎮○○○段││五七七│建│││九三八點一二│61/10000││├──┼───┼────┼────┼────┼───────┼─┼──┼──┼──────┼─────────┼──────┤│002│新竹縣○○○鎮○○○段││五七八│建│││一五七二點二│61/10000││││││││││││六│││├──┼───┼────┼────┼────┼───────┼─┼──┼──┼──────┼─────────┼──────┤│003│新竹縣○○○鎮○○○段││六0二│林│││六九點一八│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2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91│新竹縣竹│新竹縣竹│鋼筋混凝│一層│二層│三層│四層│五層│196.17│見使用執│30.00│平方公│全部│││││東鎮忠孝│東鎮敦睦│土造5層│42.87│45.54│42.87│45.54│19.35││照││尺││││││街71巷12│段602地│樓房│││││││││││││││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