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4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49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林琮祐

彭裕文

陳宥縢

被告 蔡子淩蔡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4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雯娟

書記官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54元,及其中新臺幣8,589元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烈稽

法 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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