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債權人日安吊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焙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狀載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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