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陳威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