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莊文進
莊文熙 莊文祥 莊文能 莊秀鳳 莊淑芬 被告 陳宗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楊昱辰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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