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3號上訴人 劉兆勝 被上訴人 李皇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系爭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