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4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元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3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4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1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