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嘉運輸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旁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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