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於民國97年9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係於97年10月6日屆滿。被告雖於97年10月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此有刑事上訴聲明狀1紙在卷為按,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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