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29號5樓之1(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4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3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