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昱錡林琮翊 之繼承人、 林峻弘 即林琮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林昱錡、林峻弘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林琮翊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林琮翊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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