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灝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請求再開辯論,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灝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請求再開辯論,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