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告乙○○亡)生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因該等原告或被告既係無當事人能力,法院自無法先定期間命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死亡,有其繼承人 黃仁安 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而本件租佃爭議事件,桃園縣政府係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八九府地權字第一六九○三四函送本院,因而本事件繫屬於本院時,原告業已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並非原告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故尚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承受訴訟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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