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0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何新台債務人 葉羿 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204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羿廷│自民國91年10│至民國104年│按年息20%計算│││88032││月2日起│8月31日止│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1日起││之利息│├──┼───┼─────┼──────┼──────┼───────┤│002│新臺幣│葉羿廷│自民國91年10│至民國104年│按年息20%計算│││75590││月19日起│8月31日止│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1日起││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