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螢幕伍臺、電腦主機參臺、隨身碟壹個、三星牌手機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順興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711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6月4日確定,105年6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腦螢幕5臺、電腦主機3臺、隨身碟1個、三星牌手機1支(詳104年度大型保字第70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順興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711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
4年6月4日確定,嗣於105年6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扣案之電腦螢幕
5臺、電腦主機3臺、隨身碟1個、三星牌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1頁反面),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