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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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他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他字第143號相對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 萬小梅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臺灣欣恒美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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