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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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選舉罷免法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選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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