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廖本旭 被告 許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僅主張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588號強制執行事件,違約金異常過高云云,並未表明本院上開執行事件製作之分配表中,應如何予以變更?及原告因分配表變更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或受有客觀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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