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翰
陳昱安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020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及乙○○為朋友關係。緣甲○○之妻與丙○○(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姚米米 」、SerenaLiao)有買賣交易糾紛,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居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線上網至臉書,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臉書個人網頁,接續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留言內容;乙○○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線上網至臉書,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臉書個人網頁(臉書暱稱「 陳靜靜 」),發表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留言內容,且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留言內容,均足以貶損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丙○○瀏覽上開頁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甲○○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丙○○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7至11頁),並有甲○○之臉書截圖、「陳靜靜」之臉書截圖、甲○○之妻與「姚米米」之臉書訊息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5至21頁、第22至23頁、第25至38頁),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罪數:被告甲○○雖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留言內容侮辱告訴人,惟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內接續所為,侵害同一個人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屬自然行為之數舉動,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2人均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知在現代網際網路具有資訊快速傳播之特性,對於網路上之留言,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態度使用,卻於公開網頁中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兼衡其等係因與告訴人間之買賣交易糾紛,始為上開犯行之犯罪動機、被告甲○○為專科肄業、被告乙○○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之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2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6頁),及被告2人犯後均尚知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發表人發表網頁發表時間發表內容1甲○○甲○○臉書個人網頁110年6月5日21時5分原本要跟我玩的小白痴…真心覺得精神有問題2110年6月7日8時43分無良賣家!吵歸吵,是妳在回覆的留言扯到我小孩,你覺得我會讓你輕易離開嗎?妳說妳原本就很紅,但我覺得要紅做一次!三番兩次檢舉我的貼文,你是心虛了嗎?你真的是我這輩子看過最不要臉的女性。3110年6月7日9時3分我就看妳這個醜八怪能檢舉我幾篇?4110年6月7日9時11分難到要我講難聽話嗎?怎麼這麼賤呢???我沒罵妳喔……我只是問問5110年6月7日10時31分 威廉妹 再來啊在檢舉啊!小婊啊靠北打錯是錶6乙○○陳靜靜臉書個人網頁110年6月6日11時6分垃圾人(並轉貼編號2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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