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裁減為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嗣裁減為2月、有期徒刑4年6月不予減刑,兼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而均確定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1月30日獲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18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0年1月31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