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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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告 李晶潔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陳立涵 律師 張伯儀 被告 曾國憲 訴訟代理人 曾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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