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詠宸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詠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詠宸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於105年6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於105年6月2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14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140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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