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即自訴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審自字第29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錢審判長拖延開庭,一再改變開庭日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自訴人聲請錢審判長及其他2位法官迴避,將本件自訴案件移交其他法官處理云云。
二、經查:㈠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
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0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人陳碧珠就本院105年度審自字第29號偽
造文書案件,聲請承審上述案件之3位法官迴避。惟上開10
5年度審自字第29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駁回自訴,有該案件裁定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係於同年3月3日向本院聲請上開裁定之3位承審法官迴避,亦有其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所載日期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上述裁定之3位法官迴避時,該案件既經本院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本院自無從為法官迴避之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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