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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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