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受刑人 陳圳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6年度執沒字第131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新北檢兆
辛106執沒697字第18030號函文之強制執行事件,凍結本社借款人陳圳強帳戶,而該帳戶原為陳圳強於本社自動扣繳貸款本息之用,現遭凍結以致無法順利按時繳納本息,易衍生陳圳強徵信紀錄上之瑕疵,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圳強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3月2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檢 兆辛 106執沒697字第18030號函文予聲請人即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請該社提供受刑人陳圳強於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所開立帳戶之餘額並凍結該帳戶,有上開函文、本院確定判決書、本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
四、聲明異議人雖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然其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即非法定之聲明異議權人,自非適格之異議權人,於聲明異議之法定程序即有未合。是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明,以資適法。至聲明異議人雖謂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云云,然所聲明異議之對象既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而非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應認仍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聲明異議,亦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