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徐菊娣徐文德 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國隆 即徐文德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國政 即徐文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徐菊娣、徐國隆、徐國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文德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違約金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貳元。
二、債務人徐菊娣、徐國隆、徐國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文德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前開利息,按百分之五計算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
三、債務人徐菊娣、徐國隆、徐國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前開利息,按百分之五計算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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