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債權人 紀政春 上列債權人紀政春因與債務人 胡榮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政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支票背面影本所示,提示人為 紀苡嫻 ,而非紀政春,故請具狀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胡榮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