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守凡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00室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信堂 等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76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02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未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以及命補正上訴聲明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