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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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陳自修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43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前揭資料,補正被告等姓名及住所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新後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提出遭占用之位置及其地上物照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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