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4號原告 陳音臻 被告 陳宜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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