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仁
余樹根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手槍1枝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余樹根於86年1月24日已死亡,被告黃志仁非法持有改造槍枝之犯行因自首免除其刑,被告2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
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資料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上開槍枝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車通之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具發射子彈之功能,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87年1月8日刑鑑字第529號鑑驗通知書1份附卷足憑。依前述規定,上開扣案之槍枝核屬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