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權人 簡廷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依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標的總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未書寫)
三、請提出清晰版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台端所提出之影本均模糊不清)
四、債務人鐘依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