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權人 簡廷安 債務人 鍾依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如附表編號1之支票,票面金額僅新臺幣200,000元,另如附表編號3之支票,經核其提示日期為民國86年10月13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4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利率││號││(新台幣)│││││├─┼───────┼─────┼───────┼──────┼────┼───┤│1│86年09月25日│200,000元│86年09月25日│86年09月26日│0000000│5%│├─┼───────┼─────┼───────┼──────┼────┼───┤│2│86年10月05日│300,000元│86年10月06日│86年10月06日│0000000│5%│├─┼───────┼─────┼───────┼──────┼────┼───┤│3│86年10月10日│300,000元│86年10月13日│86年10月13日│0000000│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